什么是電氣安裝資質,企業電氣安裝資質需要,那些條件?
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管理,維護承裝、承修、承試電力設施的市場秩序,規范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行為,根據《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》和國家有關規定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、受理、審查、頒發、管理和監督,適用本辦法。國家另有規定的,從其規定。第三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負責指導、監督全國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。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派出機構(以下稱許可機關)負責轄區內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受理、審查、頒發和日常監督管理。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承裝、承修、承試電力設施業務,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的,不得從事承裝、承修、承試電力設施業務。本辦法所稱承裝、承修、承試電力設施,是指對輸電、供電、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、維修和試驗。第五條 取得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單位依法開展業務,受法律保護。第二章 分類與分級 第六條 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分為承裝、承修、承試三個類別。取得承裝類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的,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安裝業務。取得承修類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的,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維修業務。取得承試類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的,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試驗業務。第七條 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分為一級、二級、三級、四級和五級。取得一級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的,可以從事所有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、維修或者試驗業務。取得二級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的,可以從事22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、維修或者試驗業務。取得三級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的,可以從事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、維修或者試驗業務。取得四級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的,可以從事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、維修或者試驗業務。取得五級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的,可以從事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、維修或者試驗業務。電力資質承裝、承修、承試的區別?
承裝是指新設備安裝 承修是指新設備投運以后的維護和修理 承試是指為了確保設備狀態正常對設備做的預防性試驗 補充: 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(6號令) 2005年3月1日實施-----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的,不得從事承裝、承修、承試電力設施業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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